一兒童化妝品配方不宜使用具有諸如美白、祛斑、去痘、脫毛、止汗、除臭、育發(fā)、染發(fā)、燙發(fā)、健美、美乳等功效的成分。
二制作間、半成品儲存間、灌裝間、清潔容器儲存間、更衣室及其緩沖區(qū)空氣應根據生產工藝的需要經過凈化或消毒處理,保持良好的通風和適宜的溫度、濕度。
生產眼部用護膚類、嬰兒和兒童用護膚類化妝品的半成品儲存間、灌裝間、清潔容器儲存間應達到30萬級潔凈要求;其它護膚類化妝品的半成品儲存間、灌裝間、清潔容器儲存間宜達到30萬級潔凈要求。凈化車間的潔凈度指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、規(guī)范的規(guī)定。
三產品中文名稱或包裝可視面中應明示適用于兒童等說明性用語;
對于兒童使用的產品,應在產品標簽(含產品說明書)中標注“應在成人監(jiān)護下使用”等警示用語;
兒童化妝品及其所用的原料應符合《化妝品衛(wèi)生規(guī)范》的相關要求;
兒童化妝品的檢驗項目按照《化妝品行政許可檢驗規(guī)范》進行。產品對兒童應無皮膚及眼刺激性,無光毒性,無變態(tài)反應性;
兒童化妝品菌落總數不得大于500CFU/mL或500CFU/g;
配方設計原則(含配方整體分析報告)、原料的選擇原則和要求、生產工藝及質量控制等內容應針對申報產品進行科學、合理地闡述,且不應與申報資料中的其他內容(如標簽、配方、工藝等)相矛盾;
配方整體分析報告的內容應完整,應結合配方所用原料進行分析。對涉及《化妝品衛(wèi)生規(guī)范》中有限制要求的原料應結合限制要求進行闡述。